光明网评论员:安全是自动驾驶不可逾越的红线

汽车制造被誉为现代工业的皇冠,汽车制造业几乎囊括了所有人类已知制造业类别,维系着数以千计的上下游产业。因此,发达国家都致力于推动汽车工业变革发展。在当前,燃油车相关技术业已成熟,氢能源车尚无法普及商用,电力供能的新能源车短期难以根本性突破电池续航问题,因而研发自动驾驶技术就成为了市场主体的重点聚焦方向。在人工智能正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大背景下,以人工智能为技术背景的自动驾驶研发就成了大势所趋。

只不过有一个现实状况不可忽视。目前,几乎所有新能源车车企都在研发自动驾驶技术,并将其投入实际使用,但难言有哪家车企的自动驾驶能够实现令人信服的真正安全无忧。也因此,尽管当前自动驾驶技术难言成熟,但交通运输部早早介入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以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为自动驾驶汽车运输提供规范性约束,不失为一种未雨绸缪。

正如意见稿中要求,从事运输经营的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备车辆运行状态记录、存储和传输功能,向运输经营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传输相关信息。在车辆发生事故或自动驾驶功能失效时,自动记录和存储事发前至少90秒至事发后至少30秒的运行状态信息。运行状态信息至少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控制模式变化情况、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情况、运行状态、人机交互及车内外影像情况等。此外,意见稿还明确,从事运输经营的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驾驶员,从事运输经营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配备远程驾驶员或安全员。

这些约束性条款无一不在表明当前行政主管机构已经清晰地认知到自动驾驶技术尚不完善,自动驾驶运输服务仍处于试验性质阶段。自动驾驶在中文语境下可以理解为无人驾驶,这里的无人驾驶能够引申为在驾驶座无人或驾驶座有人但不触碰方向盘的前提下,由电脑自动驾驶车辆。而意见稿则完全不允许提供运输服务的自动驾驶车辆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这意味着安全将是自动驾驶运输服务不可逾越的红线。此外,意见稿还能够看出行政主管机构在积极推动新技术落地应用的同时,仍在要求企业通过不断收集数据来进一步完善改进相应技术。

因而,对行政主管机构支持但又谨慎的态度,除了提供自动驾驶汽车运输服务的企业外,应该值得所有车企,特别是新能源造车新势力的重视。国内新能源车市场竞争激烈,不同等级的自动驾驶技术始终是这些造车新势力的重要卖点。铺天盖地的广告,很容易让普通消费者忽视了去思考自动驾驶是否足够安全。此时,就应该由车企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在某种意义上,意见稿能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发展自动驾驶不可冒进,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保障必须摆在最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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