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刚修好再遇事故,车灯遭拒赔 人寿财险:要视频证明,交警认定也不行

买了保险的车辆在出现事故后,一般情况,到4S店维修并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就完事了。

不过,蒋先生最近却向红星资本局反映称,他的宝马车受损后,车灯却遭到拒赔。原来,蒋先生的宝马车最近出现了两次事故,但并不知道车灯在哪次事故中受损了。

涉事的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称,如果要理赔,即使交警提供相应的认定也不行,除非提供视频证明车灯是在这一次事故中受损的。

对此,相关律师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认为,保险公司提出的视频唯一性不合理。律师建议:蒋先生可将保险公司、4S店诉至法院,由法院介入进行全面鉴定,从而确认责任主体。

今年11月14日晚上6点左右,蒋先生在深圳市一家宝马4S店提了刚修好的车,沿着甬莞高速(宁波至东莞高速公路),从深圳往贵州方向行驶。

约7点40分,在穿过一条隧道后,车辆出现了事故。“当时我感觉到车底传来咚的一声巨响,紧接着发出金属物体与地面擦挂的尖锐刺耳声,好像是轮胎碾压到异物弹起来击中了车底盘,车辆发生严重事故。”随后,蒋先生将车辆靠边在高速应急道上并放置警示标志后,通过手机灯光检查发现,车底盘扎入了一段约小拇指粗细的钢筋。蒋先生将这段钢筋拔了出来发现,约有50至60公分长。

当时天黑且高速公路车流量大,出于安全考虑,蒋先生想将车辆移到相对安全的区域,可当再次启动车辆时,却发现刹车、方向盘等报警灯亮了,提醒赶紧维修。随后,蒋先生将车移至服务区,并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打了电话。

今年9月,蒋先生才续约了人寿保险的车险。原以为只要将车辆交给4S店维修后,再由保险理赔,这件事就算完了。

可是,人寿保险事后才告知,发现车底盘和车灯受损,车底盘可理赔,但车灯却拒赔。其理由是:第一、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只是证明了车底盘受损,而未证明车灯受损;第二,车灯不是在这一次事故中受损的。

对此,蒋先生不予认同,“车辆出事后,我只发现了车底盘受损,在当时的情况下怎会注意到车灯受损呢?”为此,他只是将车底盘受损的情况告知给了交警,交警也对此出具了事故证明。“如果保险公司不告知,我根本就不知道车灯受损了。”

蒋先生坦承,自己在下午6点多从4S店提车时,确实没有对车辆进行检查。“但是,如果车灯上次送修时已经受损,4S店也会提醒我啊!”

人寿保险公司一位自称姓刘的定损员告诉红星资本局,该车目前理赔的车底盘部分,4S店的报价为3.9万元,保险公司已经认定可以理赔。不过,车灯的维修费拒赔。

据其称,根据了解,车主在4S店提取之前,保险公司曾对该车拍过一张照片。“从照片来看,能够隐约发现车灯有受损状况,但不是很清晰,如果不仔细看的话,很难发现。

该人员推测认为,车灯可能是在上次事故中发生的,也可能是以前发生的,只是未被蒋先生发现而已。

红星资本局随后从蒋先生处获得了保险公司说的这张水印显示为“2021年11月12日”的照片,但从照片上难以发现车灯是否受损。

那么,能否让交警再出具一份车灯是在此次事故中受损的证明呢?

“不行!”该人员表示,“如果要获得我们公司的理赔,你必须得提供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车灯是在第二次事故中受损的——也就是第二次事故时的完整视频。”

对于如果是车灯在第一次出现事故时受损而未被定损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该人员未回应。

巧合的是,蒋先生的宝马车,在这两次事故发生后,均在同一家4S店维修的。

“他当时提车的时候,确实比较晚。”位于深圳的这家宝马4S店一位工作人员向红星资本局回忆称,保险公司了解情况时,向其提供了一张提车前的照片(即:上述11月12日照片)显示,车灯确实受损了,只是非常不明显。“11月15日,我们又将车灯拍了一张照片。”

据其介绍,车灯本身的受损程度不大,约有豌豆大小、呈网状,不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可以不维修。“如果要维修的话,需要更换,价格约在2万元左右。”

据4S店工作人员回忆,该车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定损员只是定损了车尾部分受损。“我们当时也只是维修了车尾部分。”据其称,4S店维修车辆,其他受损部分未被定损,不会维修。而对于“车主提车时为何没有履行到告知义务时”,该人员称,“当时或许太忙了,就忘了。”

对此说法蒋先生并不认同,车辆第一次送修时报损是尾箱,4S店如果没有义务检查或告知客户其他受损部位,为什么第二次送修时报损的是车底却又告诉了客户车灯受损?合理解释只能是车灯是在第二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坏。

对于车灯无法纳入保险理赔的问题,该人员坦承,4S店确实也有一定的责任。

那么,车辆进入4S店到底有哪些硬性规定,是否有硬性规定必须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呢?

宝马一位客服人员告诉红星资本局,自己确实不清楚,会在3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人员给予回复。不过,上述4S店的维修人员称,车辆在进入4S店维修之前,工作人员会对其全身检查,一旦发现有受损等状况,一般会记录在册。同时,维修后车主提车时,也会检查一次,并会履行到相关的告知义务。不过,据称,没有硬性规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资本局建议,车主可以将保险公司、4S店共同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介入并进行鉴定和综合评判,从而确认责任主体,以承担车主之损失。

赵良善指出,在此次事件中, 4S店明知车灯受损而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车灯受损在第二次事故中才被发现,以致未理赔,车主可以此告至法院,要求4S店给予一定的赔偿。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世峰认为,车灯受损如果是在第一次事故中发现,保险公司未能定损的话,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愿意出具车灯在这次事故中出现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保险公司自然要理赔。”在他看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单也是证据之一,车主只要能有初步证明,证明事故受损情况,保险公司就应当纳入保险范围。

至于保险公司所述“必须提供视频”的说法,赵良善认为并不合理。“事故发生地段,基于现实情况,没有视频。”在他看来,证据的形式应当保障多样性,而非必须保险公司要求的视频唯一性,“车主可以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车灯受损事故认定单,就此车灯的维修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赵良善也认为,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4S店维修范围和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冲突的情况,“如果4S店超范围维修,将会面临无法获取维修费情况,如果4S店维修不到位,又有可能造成车主安全隐患。”为此,他建议,车辆维修后之后,还是要赋予4S店全车安全性能检测之义务和收取对应款项权利,这样才能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